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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教育

    新《证券法》修订实施专题宣传之一:综述篇

    一、本次《证券法》修改的意义

      本次证券法修订,按照顶层制度设计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是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明确了方向。证券法修订完善本身就夯实了诸多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并对制定相应的配套行政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则作出了必要的授权。

      二是为全面推进以注册制为龙头的资本市场改革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新《证券法》考虑到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渐进过程,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平稳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空间。在注册制全面推开之前,根据上述法律授权,部分板块、证券品种的公开发行,还将会依国务院安排,继续按照修改前的证券法规定实行核准制。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改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新《证券法》通过顶层制度设计,厘清了不同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有利于促进市场各方归位尽责,进一步树立守法诚信的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逐步形成市场参与者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促进的良性市场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威慑。

      四是有助于强化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功能发挥。新《证券法》不仅通过确立证券发行注册制,完善股票、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制度来方便优质企业高效融资,还通过完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引导资源向更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方向流动。

      五是加强投资者保护,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新《证券法》为投资者保护建立了多项新制度,重点解决中小投资者信息来源不对称、声音小、维权贵、救济难等问题。

      二、本次《证券法》修改的十大亮点

      (一)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新《证券法》在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基础上,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注册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要求,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注册制作了比较系统完备的规定。一是精简优化了证券发行的条件。将现行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在债券公开发行方面,把此前公开发行的债券要求公司有净资产的数额标准取消了。二是调整了证券发行的程序。在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作为法定的注册机关的基础上,取消了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并明确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对证券发行的申请进行审核。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三是强化了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四是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是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二)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偏低等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新《证券法》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严厉惩治并震慑违法行为。一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等;二是对行政处罚实行双罚制,比如对欺诈发行,除了要对发行人进行处罚,对发行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给予处罚。同时,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做了完善。如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三)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着力构建更加有力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一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二是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三是建立了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机制,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

      (四)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系统地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五)完善证券交易制度。

      优化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规定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证券交易所防控市场风险、维护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等。

      (六)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行政许可。

      包括取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方式,将资格审批改为备案;将协议收购下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由经证监会免除,调整为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等。

      (七)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

      中介机构作为市场看门人,作用重要,其决定不仅关系到拟上市公司利益,更关系到已上市公司的质量。新法进一步完善了中介机构法律职责,是一大亮点。如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明确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提高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处罚幅度,由原来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五倍的罚款,提高到十倍,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

      (八)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将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三个层次;规定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可以依法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明确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上述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管理办法等。

      (九)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

      明确了证监会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的职责;延长了证监会在执法中对违法资金、证券的冻结、查封期限;规定了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采取监管措施的制度;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的禁入制度,此次修改增加了在一定期限内或终身不得在证券交易所、新三板进行证券交易;增加了诚信档案的规定。

      (十)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将存托凭证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授权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同时,考虑到证券领域跨境监管的现实需要,明确在我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我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法》追究法律责任等。

      三、新《证券法》对市场参与各方提出更高法律要求

      对于发行人和上市公司,新《证券法》要求:一是信息披露的要求更高,特别是强调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二是违法违规的责任更重,不但要承担严厉的行政处罚,还要承担欺诈发行、虚假信披等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到失信惩戒约束,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法人治理的规范更严,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约束好自己的行为。

      对于证券公司,新《证券法》加大了对证券业务活动的监管,一方面明确要求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另一方面压实了承销商的核查责任。同时,进一步厘清了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另外,还将责任落实到个人,明确规定在发行人信披违法时,保荐人、承销证券公司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也要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过错推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证券服务机构,新《证券法》统一对除投资咨询机构以外的服务机构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同时加强事后的违法责任追究。其中,对于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除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十倍罚款外,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行政处罚。

      对于投资者,新《证券法》在重申风险自担原则以促进理性投资的基础上,一是进一步强化了证券账户实名制;二是完善了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法律禁止性规定,为证券交易活动进一步划定法律红线;三是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措施,鼓励投资者充分运用好法律赋予的手段,依法维权。

      四、积极应对新《证券法》修订

      上市公司要把握机遇,借力资本市场做强主业,积极发挥中国经济主力军作用。要严格遵守市场行为规范,按照要求认真履行义务,充分敬畏市场、敬畏投资者,改善治理结构,优化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提升质量。

      证券公司应当着力提升专业化水平,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加强规范化运作,构建合法、科学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严格禁止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参与股票交易。在销售产品的时候,需要履行更为完备、更为严格的手续并做好证据留存工作。

      证券服务机构应加强责任和能力建设,把好关口。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在注册制背景下,证券服务机构不仅要更加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法纪,而且在IPO和并购重组等市场活动中把好质量关,推动上市公司通过优化重组上市、再融资等方式优胜劣汰,协助监管层营造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建设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

      新《证券法》为注册制全面推进保驾护航,也为市场开创了新的历史机遇,作为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和践行者,相关各方应认真学习和领会新《证券法》核心内容及精髓,积极宣传新《证券法》,认清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充分履行自身义务,遵规守纪、开拓创新、担当有为,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国家经济建设贡献自身力量。

    (来源:海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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